88805·pccn新蒲京关于学科竞赛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深入推进学校转型发展,根据我院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组织学生参加经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得竞赛主办方奖励的参赛学生的指导教师;
(二)获得经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竞赛主办方奖励的学生。
二、奖励办法
(一)指导教师
1.获得国家部委、学术团体或全国性行业组织主办的竞赛一等奖者,单项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单项奖励3000元;三等奖单项奖励2000元;其他等级奖励1000元。
2.获得省级或区域性行业组织主办的竞赛一等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二)学生
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竞赛奖励者,可免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学分。
三、奖励的应用
(一)指导教师
1.获奖教师在学院内部组织的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中,予以政策倾斜;
2.年度内优秀教师等“优先模”评选中优先推荐;
3.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优秀”等级。
(二)学生
1. 获得国家部委、学术团体或全国性行业组织主办的竞赛奖励者,优先推荐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2. 获得省级或区域性行业组织主办的竞赛奖励者,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为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3. 获得国家部委、学术团体或全国性行业组织主办的竞赛奖励者,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4. 年度内 “优先模”评选中优先推荐。
四、奖励成果认定
(一)学院成立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竞赛奖励认定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有专业教师、学生辅导员若干。
(二)参加各类竞赛须事前向学院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竞赛奖励认定领导小组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参与奖励认定。
(三)经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