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适应新时期人事管理制度的需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劳动纪律管理,有效规范和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在岗职工;全校教职工均有遵守本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除专任教师外,所有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各类人员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单位(岗位)、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均需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故离岗而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视为旷工,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其待遇
第五条 事假。职工请事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均应填写《88805·pccn新蒲京工作人员请假单》,按权限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方可确认为事假,其它任何口头请假均视为无效。
(三)教师请事假,凡影响教学计划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教学安排,同时将调串的课程安排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批。
(四)事假假期包括公休、节假日、法定假日。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旷工5小时以上按1天计,以此类推。
(六)因私事请假期间待遇及处理办法如下:
1.1个月内事假3天及以上者按事假天数扣发本人有效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入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六条 病假。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请病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假时,须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书或病历(公出、急诊除外),并填写《88805·pccn新蒲京工作人员请假单》,按权限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方可确认为病假,其它任何口头请假均视为无效。
(二)病假3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天以上、15天以下的,部门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部门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主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三)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1个月内病假3天及以上者,按病假天数扣发本人有效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3.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5、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2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6、病休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试用期人员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8、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9、病假假期包括公休、节假日、法定假日。
10、教职工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严禁无病装病、小病大养,门诊诊断不能超过1周假期,连续或累计达到1个月及以上病假者需要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产假、护理假。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教职工休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晚育(初育年龄24周岁以上)的教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男教职工护理假7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四)女教职工请产假、男教职工请护理假,应填写《88805·pccn新蒲京工作人员请假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五)产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后休假的待遇,按照教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40分钟。
第八条 婚、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教职工的婚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申请婚、丧假时,可向部门提出并填写《88805·pccn新蒲京工作人员请假单》,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予以准假,同时将请假单送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的部门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书可请婚假1周;再婚的教职工可请婚假3天。
(三)教职工需要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
(四)婚、丧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去外地办理婚、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五)教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
第九条 国内探亲假。
(一)教职工自行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在寒暑假期探亲的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准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二)不经单位领导批准自行提前或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学习假
(一)教职工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单科进修、做访问学者、进企业等任何形式的外出进修学习,无论时间长短,均应请学习假。
(二)教职工请学习假,应填写《88805·pccn新蒲京工作人员请假单》并附签订的合同书、录取通知书、面授学习通知书、邀请函等相关证明,部门同意后,经主管校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学习假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学制年限。
(三)教职工提前结束学习假回学校工作的,应按批准权限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均不按在学校工作对待。
(四)教职工在学习假结束后,仍不回学校销假工作的,作旷工处理。学习假结束后连续旷工1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同时按合同规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五)学习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学习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发放按合同及有关外出学习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事假在3天内的由各院、处(部)主管领导批准(如有学校集体性活动则由主管校领导批准);事假在4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事假超过15天的,需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超过30天由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除上述规定外,尚需按《88805·pccn新蒲京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绥院党发〔2014〕9号)执行,审批完毕后到人事处备案,销假时也需到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由其单位主要领导、人事处、对外交流合作处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存档。
第五章 考勤办法及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要严肃考勤制度,各单位要有人专门负责考勤工作,月考勤汇总表要在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报到人事处(遇节假日顺延),人事处要按规定及时扣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十五条 月考勤汇总表中应明确记录教职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育假、丧假、产假、出国、进修、迟到、早退、旷工等具体情况。对于漏报、瞒报本单位考勤的,一经发现,除对考勤人员处理外,将扣发考核工作单位领导当月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
第十六条 对越权准假的单位负责人,学校按隐瞒不报的相应相关规定处罚;各类假期期满,各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请假人按批准权限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二)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三)因打架斗殴误工者;
(四)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者;
(五)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六)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者;
(七)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
(八)无故不参加单位例会和逃避组织生活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凡作旷工处理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有效津贴(每个月按22个工作日计)。全年旷工超过3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学校将予以除名,凡属自动除名的职工,从自动除名生效之日起与学校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经公开登报等程序后,学校与其自然解除人事、劳资等关系,其编制将予以核减,且保留学校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对于教职工无故旷工一个月以上隐瞒不报的,给予其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津贴;两个月以上隐瞒不报的,给予其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警告处分,扣发半年津贴;一学期以上隐瞒不报的,给予其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记过处分,扣发全年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88805·pccn新蒲京教职工请假制度及相关待遇的规定》(绥院院发〔2005〕93号)和《<88805·pccn新蒲京教职工请假制度及相关待遇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绥院院发〔2011〕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