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执纪监督关口前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含重要工作事项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和廉政风险提示三方面内容。旨在通过重要工作事项报告,动态了解和掌握各单位、部门即将开展的重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约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控廉政风险,促进工作正常开展;通过针对工作岗位的常规性约谈,强化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通过针对个人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约谈,了解情况,防微杜渐;结合廉政风险提示,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及时作出提示,早预警、早防控。
第二章 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将重要常规性工作以及即将开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学校纪委报告,以便学校纪委及时掌握并以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重要工作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是校内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是工作事项分管负责人和下属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直接当事人。
第五条 重要工作事项范围包括:
(一)“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二)组织人事方面: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人员招聘、人员调出调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
(三)招生考试方面: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单招考试等各类招生。
(四)教学管理方面:各类教学奖评选、本科生留级、校内学生期末、结业考试,外语四六级考试等。
(五)学生管理方面:学生入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学生奖惩等。
(六)评审、评估、评价方面:各种先优评选、科研立项等。
(七)基建工程方面: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签证、验收等。
(八)物资采购方面:设备、图书(教材)、低值易耗品采购等。
(九)资产管理方面:固定资产管理、住房货币化管理等。
(十)财务管理方面:贷款、开户银行变更、重大财务支出和大额现金提取、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租赁等。
(十一)后勤工作方面:后勤重要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
(十二)关系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六条 重要工作事项依据事前报告的原则,及时主动报至学校纪委。报告时间一般应在工作开展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重要工作事项迟报、漏报的,学校纪委将约谈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针对重要工作事项、工作岗位就党风廉政方面问题开展的约见谈话。主要包括:
(一)学校纪委针对学校重要工作事项,与主责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开展的工作约谈。
(二)学校纪委针对发现的或群众反映的个别人员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开展的问题约谈。
(三)针对工作岗位,约谈人与有关人员从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方面开展的常规性约谈。
第九条 约谈内容
围绕党风廉政建设,针对约谈工作事项,研判和防控廉政风险,强化法规、制度执行,要求主责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从政;对个人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条 时间安排
针对重要工作事项的约谈在工作实施前开展。针对个别人员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开展的约谈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开展。
第十一条 程序及要求
(一)约谈通过下达《约谈通知书》或其他方式,将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对象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认真对待,做好准备,准时参加。
(三)开展约谈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在记录上签名,由纪委存档备案。
(四)学校纪委约谈后,根据工作需要发出约谈纪要。
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按要求认真落实,做好整改。对约谈后不认真对待,仍然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约谈中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第四章 廉政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针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作出风险提示,早预警、早防控。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提示情形:
(一)各单位、部门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
(二)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制度机制漏洞、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风险隐患及问题。
(三)发现或群众反映的违反廉洁自律及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党风廉政方面问题。
(四)重要节假日节点的廉洁自律提示。
第十五条 廉政风险提示可采取制发廉政风险提示书、约见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提示对象要针对所提示的内容,研判和防控廉政风险,加强对自身及相关人员的约束和教育,及时做好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进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1.88805·pccn新蒲京重要工作事项报告单
2.工作约谈通知书
3.廉洁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