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805·pccn新蒲京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
为保障师范生教育实践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有关规定、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和《88805·pccn新蒲京关于加强师范生教学实习工作的原则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实践涵盖我院师范生培养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三个模块。
二、管理内容和要求
教育实践每个模块均涵盖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和教研工作三项任务。教育实习之前须完成一定课时量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后须开展教育研习工作。教育“三习”的总时间不少于18周,其中教育实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4周。
(一)教育见习
学院结合本院师范专业的特点,根据教育见习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具体的教育见习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并逐次形成纪实性记录(或观察报告)、体验性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每位师范生的教育见习原则上不少于2周。
(二)教育实习
教育实习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模拟、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环节,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教育实习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实习生须完成以下实习任务:
1. 教学工作中每位实习生须提交一定数量(至少五份)的教学设计(或教案),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12节。
2. 班级管理工作中每位实习生至少组织开展1次主题班会或家访活动。
3. 教研工作必须坚持互相听课和课后评议,每个实习生原则上听课不少于20节,参加评议不少于3次;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开展1次以上的教学公开课,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对实习学校1门已有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作案例分析,或结合实际设计1门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案。
(三)教育研习
教育研习是指实习结束返校后实习生在本专业相关教师指导下,根据教育研习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教育实习所开展的实践反思与理性探究。每位师范生的研习时间不少于2周。
三、实习基地
实习基地原则上应是地市级以上教师发展学校,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由校领导、学科教研组长、指导教师及有关行政、后勤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有教育实践师范生日常行为守则、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等保障制度。
(三)能提供一支道德情操高尚、教育水平高超、教学经验丰富、实践才能突出的教育实践指导教师队伍,能给予师范生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能为师范生提供充足的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和教研工作等教育实践机会,创设优良的教育实践环境,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
四、实习生
师范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教育实习资格:
(一)完成所在专业规定的教育见习工作。
(二)通过所在专业规定的专业类核心课程和教师教育类核心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
(三)通过所在专业师范生教学技能达标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
(四)实习生必须遵守“88805·pccn新蒲京实习学生守则”和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师范生教育实践考核
(一)教育见习考核
1. 师范生教育见习的考核以定性评价为主,见习成绩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安排重新见习,仍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教育实习。
2. 课程目标达成度依据教育见习教学大纲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进行计算。
(二)教育实习考核
师范生教育实习考核须遵照以下原则:
1. 应由实习学校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等按要求共同完成。
2. 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同伴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实习学校评价与师范生所在学院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 原则上教学工作实习成绩占总成绩比不低于50%。教学工作的单项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
4. 因病事假、旷课超过教育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或擅自离岗连续1周以上者,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
5. 各专业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40%。
6. 课程目标达成度依据教育实习教学大纲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进行计算。
(三)教育研习考核
1. 教育研习成绩考核,应采用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研习材料准备、研习过程表现和研习结果(研习报告或研习论文)三个方面进行。
2. 课程目标达成度依据教育研习教学大纲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进行计算。
六、指导教师
教育实践实行双导师制,由二级学院专业指导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共同担任,指导教师选派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业指导教师应选拔了解基础教育现状、熟悉基础教育基本规律、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的专任教师担任。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教育见习指导教师可以单独安排,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的指导教师安排原则上要一致,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
(二)基地学校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六年以上从教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教学水平较高、责任心强,期间能给予实习生切实指导。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实践学校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七、学院职责
(一)学院要求指导教师严格按照各学段实施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遵照指导教师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各专业教育实践的指导工作。
(二)学院要联合实践学校开展指导教师培训与研修活动,共同研究基础教育改革现状,深入推进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对接,切实提高教育实践的指导能力。
(三)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指导教师考核办法,协同实习学校、实习生对见习、实习和研习指导教师进行三方综合评价,分别对校内专业指导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并适当控制同轮次考核优秀比例。
(四)学院要认真学习落实本办法和相关学段方案要求,及时做好教育实践总结工作,加强教育实践过程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