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二级院(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院系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共同负责、集体领导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2)讨论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3)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6)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意识形态、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7)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8)通报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院(系)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系)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是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和院(系)党组织委员。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或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经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商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研究确定。联席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院(系)党组织书记或院长(系主任)提出,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提出后,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要充分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研究,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未经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需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还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事先审议的,要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一般由院(系)党组织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院(系)党组织书记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相关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讨论事项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院长(系主任)、院(系)党组织书记依次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缺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非决策事项(包括会议沟通事项和工作协调事项)则应在充分沟通和讨论之后由参会人员达成一致性的意见,达到沟通情况、权衡利弊、求同存异、解决问题的目的。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保密纪律,对会议保密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决定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事及决议情况,不得发表与党政联席会不一致的意见。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纪要等会务工作由院系办公室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办公室应提前1—2天通知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递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应以记实形式如实记录,包含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审议议题(事项),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每项决议事项的结论或表决结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内容。
会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要体现议决事项和内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院系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院(系)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由分管领导或指定专人负责贯彻落实,学院办公室协助进行督办、检查,并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议和教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和执行实行问责。决策中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产生的失误,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和分管领导根据责任范围承担各自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院(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因此给学校、院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院系,学校其他二级单位议事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8805·pccn新蒲京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绥院党发〔2011〕27号)同时废止。